第一條根據《銅冶煉行業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銅冶煉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和核實管理工作,并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對各地上報的銅冶煉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現場抽檢驗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銅冶煉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三同時”等建設程序需符合國家有關審批或備案程序要求,并通過環??⒐を炇?
企業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企業公告申請,并按照要求報送《銅冶煉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和報表。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國土、安全監管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嚴格審查并提出具體意見,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后,于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核實意見進行復審或現場核實。征得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同意后,確定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后,將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銅冶煉企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